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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当得利有什么分类
释义
    一、不当得利有什么分类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二、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
    (一)根据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正常情况下,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期限,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如果不当得利的客体是不动产物权或者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三)如果不当得利返还请求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诉讼时效遇到中断的情形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不当得利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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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