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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需负刑事责任
释义
    岁末年初正值欠薪案件和劳资纠纷案件发生的高峰期,区人力资源局加强各部门联动,严打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动正在进行中。近日,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曝光了两起通过网上追逃成功破获的欠薪典型案例,涉及金额约180万元。
    案例一 “英之健”拖欠144名员工工资逾百万元
    深圳市英之健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宝安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十三区福安工业城三期第2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案件受理后,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了深入调查获悉,该公司共拖欠员工共有144名,截至案发时,黄某已有38天没在厂内出现过,已拖欠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工资达10692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已经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更加有力地震摄恶意欠薪分子,公安机关已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6日签发深公宝拘字[2014]09991号拘留证,并于网上发布信息追缉犯罪嫌疑人黄某。同时,拖欠员工工资已于2014年12月24日垫付完毕,共计163名员工1287046元。2015年1月8 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在南山区的家中被抓获归案。
    案例二 “红杉公司”拖欠121名员工工资72万余元
    深圳市红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杉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同富裕工业区,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兼实际负责人蒲某。该公司于2014年10月28 日开始部分停产更于当天更换法人代表为黎彬,其个人资料不详。该公司共有员工121名,已被拖欠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份工资达725927 元。案发后劳动监察大队试图联系蒲某多次未果。
    经调查,深圳市红杉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蒲某欠薪事实证据确凿,并在欠薪之际变更法人代表、转移财产以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逃脱法律追责为目的,至今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坚决拒绝出面处理事件。其行为已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更加有力地震摄欠薪逃匿分子,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侦查并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1月13日在宝安区翻身路将蒲某成功抓捕归案。
    【Q&A】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热门问题
    1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以往有什么不同,行政、司法机关将采取什么措施?
    答: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经上升到了刑事的追责。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隐匿或逃逸发生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政府部门将组织预先垫付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垫付是应急性的措施,已垫付资金将依法追偿。为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打击力度,落实垫付基金的追偿工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后,公安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问:哪些行为构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答: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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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