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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物抵债”的法律分析
释义
    以物抵债主要分为两类:协议及法院裁定。以下分别述之:
    一、协议以物抵债
    协议以物抵债的法律问题主要如下:
    1、抵债协议与原债权协议之间的关系。
    抵债协议一旦签订,新债已经发生,此时基于抵债协议产生抵债物交付的请求权。但是,基于抵债协议发生的请求权并不意味着消灭原来债权,除非当事人约定抵债协议生效后原债权权利消灭,抵债物在完成交付(动产为转移占有、不动产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原债权仍然存在。
    这里产生的问题是:
    (1)如果原债权仍然存在,是否需要对原债权进行时效上的维护?
    抵债协议本身意味着对原债权的主张,而且这种主张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抵债协议签订后,可以不对原债权进行时效维护。需要注意的是抵债协议项下的请求权存在时效问题,应当及时地主张或者维护。如果抵债协议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债权的时效也应当视为超过。当然,最稳妥的方式是两项权利同时维护。
    (2)抵债协议如果无法履行,权利人如何救济?
    抵债协议签订后需要履行,如果债务人违反抵债协议,此时可以基于抵债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关键看合同约定。同时,也可以通过解除协议,恢复原债权。解除权的来源有二:法定解除权,即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抵债协议中规定的解除权。需要说明的是,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在解除权成就时,否则,权利人可能构成对抵债协议的违约。可能产生的问题是,一方面解除抵债协议,另外一方面能否按抵债协议追究违约责任,例如,抵债协议中可能规定了违约金条款。合同法规定了清理清算条款具有独立效力,因此,应该可以追究违约责任。此时,权利人不仅可以行使原债权,也获得了若干基于抵债协议的违约责任的追偿权。
    2、抵债协议能否出卖?
    抵债协议既然产生了请求权,作为一项权利,当然可以出卖。理论上的疑惑在于,此时出卖的权利性质如何?我们认为抵债协议项下的权利,仍然属于债权性质的权利,但是又不同于原债权,也不是物权。因为抵债物只要没有办理交付手续,对于权利人来讲就不是物权,而是请求交付物的请求权。
    二、以物抵债裁定
    以物抵债裁定由于物权法的颁布,主要是由于法律登记机关的不统一,产生了较大的问题。
    1、法院以物裁定生效后,是否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条规定,意味着以物抵债裁定自生效时即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但是,由于我国法院并不是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仅凭裁定就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其公示性效力不足,也就是说虽然物权发生变动,但在法定登记机关也许并无法查询该物权变动的信息,这可能侵害交易安全。一种解释认为:公法行为本身的公示效力与登记机关的公示效力一致,甚至高于后者。但这种解释在法院的裁判信息不能共享的情况下,只是夜郎自大。当然,如果登记机关统一、登记信息能够共享,主要是法院的裁判信息能够自动进入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系统,才能真正起到公示和公信的作用。目前状况下,这种规定不合理,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混乱。例如,裁定以物抵债后,抵债物被卖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如何保障买受人利益。因此,法律即使这么规定,抵债权利人仍然需要尽快去相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其他控制手段。
    2、以物抵债裁定能否出卖?
    以物抵债裁定一旦生效,按照上述的二十八条规定,所有权发生移转,如果在此基础上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抵债权利人成为名至实归的物权人,进行物权二次处置并无不妥。问题在于如果以物抵债裁定生效,但是,还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能否出卖抵债裁定呢?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条规定理解中容易产生歧义:一种理解认为处分之前需要先行登记,没登记就不得处分,订立的合同可能无效;一种理解认为,处分之前可以不办理登记,未登记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买受人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必须办理两次过户登记手续。第一种解释最严格,但妨碍了抵债权利人的选择,抵债权利人要么自用要么先行办理登记手续后再行处置。第二种理解比较宽松,抵债权人多了一项选择,即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直接处置。实践中由于抵债物手续不全以及登记机关不配合,抵债权利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我们也许只有采取第二种理解,有利于我们的处置,为了规避风险,可以将相关权利的现状予以全面地披露。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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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