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交易合同无效 |
释义 | 2002年4月15日,韩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朝阳区甘露园丽景馨居的一套房子。 在支付完首付款后,韩某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今年2月25日,在房屋中介公司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下,刘某、韩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交易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刘某花33万余元购买韩某的房子。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中介公司鑫尊公司定金2万元,鑫尊公司将其中1万元给付了韩某。今年3月17日,韩某委托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办理房产证,可是此后韩某一直没有取得相关证书,该房子无法过户登记。 为此,刘某状告中介公司,要求撤销三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居间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无法办理房产证和过户登记,刘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三方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中介公司和韩某已收的钱应当返还给刘某。至于刘某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认为,合同本身无效了,主张双倍返还就没有法律依据。 兰台律师事务所尚娟评说: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即签定的买卖合同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能生效。在此案中,因买卖双方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签定的买卖合同因无法达到法定要件而归于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朝阳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三方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中介公司和韩某已收的钱应当返还给刘某。 其次,定金条款的性质:本定金是买卖双方就履行主合同而约定的一个担保条款,从性质上说是一个从合同,如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必然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刘某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2]《房屋交易居间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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