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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释义
    1、谁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实行的是管理人名册制度,中、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编制管理人名册确定本地的管理人队伍。
    2、什么情况下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的选任
    管理人由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案件,原则上应指定机构担任管理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也可以指定个人为管理人。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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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2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