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一、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二、保管合同种类 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与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较,消费保管合同以下3个特点: 第一,保管物为种类物,并且一般是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 第二,保管物的使用权按照约定转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内对保管物加以利用; 第三,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时,可以用相同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替代。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是顾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作为顾客的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相关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当然的保管义务。只要携带的物品在保管人处毁损灭失,无论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顾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如顾客未予声明且未交给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和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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