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 (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 (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 (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招标、拍卖活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在招标、拍卖委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选定: (1)招标选定:评标办法见附件1。 (2)抽签选定:即由招标人提出对拍卖公司选定的基本条件,并根据标的大小公开确定委托拍卖的佣金比例。有意向的拍卖公司向招标人报名,由招标人召集符合基本条件、并接受公开佣金比例、通过预审的拍卖公司,公开抽签选定。 (二)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市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 (三)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拍卖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公共信息网站、电视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四) 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机具)作业预选证; (5)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及资格审查。招标人或拍卖人收到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拍卖人发给竞标资格确认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六)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拍卖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原则确定。 (七)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招标、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拍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八条 招标、拍卖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设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等其他税费。 第九条 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见附件2);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第十条 投标中标人或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原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缴开采权转让费或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甲方可以参照采区控制船数(实行编组轮采的按参与轮采船数)内河10万元/艘、鄱阳湖20万元/艘、长江30万元/艘收取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成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初审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应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水利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至3年。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换。长江和鄱阳湖严格实行一船一证。其他内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轮采作业的可多船(或机具)共一证,并注明同一轮采编组的所有船名船号。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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