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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
释义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防止票据款项被人领取。其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暂停票据付款,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付款的除外。
    但是挂失止付的效力是暂时的,仅是一种临时补救措施,其并未对票据权利加以确认,如果失票人想恢复自身的票据权利,则必须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二、公示催告
    所谓公示催告,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这样一种程序。申请公示催告,需要由合法申请人(票据上所记载的收款人、被背书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会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如果公示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三、诉讼程序
    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认定申请人是否为所失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如认定申请人为所失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则会判令票据债务人向申请人支付票据上所载的金额,以补救申请人的票据权利。
    综上,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不必沮丧,关键在于补救措施的到位,上述三种救济方法并存,失票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适用,以最优方式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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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