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诬陷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网络诽谤罪自诉标准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网络诽谤罪公诉标准: 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 二、不构成诽谤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三、网络诽谤罪的地区管辖问题 从私法角度看,一般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从公法角度来看,网络诽谤罪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犯罪的实行地、犯罪的结果地、销赃地等。 但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要定位网络活动的具体地点以及被告的所在地是很困难的。故有学者认为:对网络诽谤管辖权的认定应在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原则下,以现有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进行确定。?S在我国,对于网络诽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管辖,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来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诬陷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网络诽谤与传统的诽谤罪主体一样,凡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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