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协议的特征 |
释义 | 一、担保协议的特征 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 (一)具有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二)具有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三)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二、担保协议不写借款人可以吗 这个要看是属于什么担保了,如果是保证合同一般是需要写债务人的信息的。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一)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一)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五)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六)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七)以下情形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担保协议的特征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担保协议的签订是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才会是有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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