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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案地点怎么定
释义   一、立案地点怎么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一)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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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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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