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怎么登记 |
释义 | 一、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怎么登记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并不需要登记,当事人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相关事宜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然对于汽车、航空器、船舶等特殊动产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仍需登记,该登记与所有权保留并没有关系。 二、买卖合同上的保留所有权条款 在许多购销合同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条款—“卖方在买方支付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这样的条款就是“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是利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原理,使卖方的利益处于更可靠的地位,从而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设立保留所有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债权的实现,维护出卖人的利益,使其与他人交易的风险降至最低的程度。因为依所有权保留制度,当买受人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价款时,出卖人有权按约定取回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另外遇到买方已转卖货物时,当有第三方依据合同主张货物权力时,卖方可以依据所有权优先要求买方返还货物;当买受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出卖人有权取回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而不是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 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 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怎么登记的相关内容,以及“买卖合同上的保留所有权条款”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等相关拓展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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