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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交警可以吗
释义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交警可以吗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二、如何评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一)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的选择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财产损失评估的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重新评估。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原告):_______,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本案被告):_______,电话: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所有的蒙_______蒙_______挂号_______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就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因二被告人拒绝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故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对申请人所有的蒙_______蒙_______挂号_______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营业性损失进行鉴定。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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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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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9: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