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征用转户标准 |
释义 | 一、农村土地征用转户标准 国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所涉及的将被征地单 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 国这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条件: 1、被征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已被征完,或者征地后人均占有耕 地面积(标准亩,下同)不足一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人 口可以全部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2、被征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三分, 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亩产在一千公斤以下的,征地后人均占有耕 地面积不足四分,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为增在七百五十公斤以下 的,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五分,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亩 产在六百公斤以下的,蔬菜生产合作社征地后人均占有菜地面积不足三分 的,部分农业人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3、被征地单位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在五分以上,但因国家建 设项目用地集中,一次性征用肥沃土地数量大,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在正 常年景所产粮食低于三百公斤,且无条件新开耕地和发展工副业生产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人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各地规定不完全一样,你可以查一下你们省的相关规定。 ![]()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非农户口吗? 农村转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是不可以用于非农业建设,仅可以转让给本集体内部成员。 《土地管理法》 1、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农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1、转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 2、土地转让使用权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5、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转让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缴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后,才取得转让的合法权利,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理人,必须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共同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取土地使用证。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最高限价)来防止。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转户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以转让非农户口的,如果自家农村土地有其他用途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分析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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