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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对残疾器具费赔偿年限的规定
释义
    残疾辅助器具费补偿的对象是权利人现有利益的损失,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人均寿命减去权利人实际年龄计算其使用年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部发布的《交通工伤伤害意外人身损害中伤残人员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规定:“假肢辅助器具的适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餐之日起,连续计算至70周岁。”具体分析如何:
    第一,我国法律并未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年限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但对于费用计算的年限如何确定,并未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
    第二,残疾辅助用具费的性质有别于残疾赔偿金,不应笼统适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进行确定。残疾赔偿金是对残疾者未来通过劳动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的赔偿,针对的是预期的获得性利益,为“消极损害”。而残疾辅助器具费则是遭受残疾的受害人为了修复其受损的肢体、器官功能,达到弥补其生活自理和生产劳动缺陷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属于必要的支出性损失,为“积极损害”。
    残疾者的预期劳动收入可能因为其自身劳动能力的自然减退和社会就业等不可归责于致害人的原因而减少,甚至不能获得,因此,采取抽象的20年的标准进行赔偿具有合理性。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除残疾者生命消亡外,残疾辅助器具费不可能消灭,应将其定性为残疾者及其家庭的实际损失。因此,摒弃实际的支出数额而简单采用抽象的20年计算不符合法律的救济功能。
    第三,按照平均寿命灵活确认残疾辅助器具费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现代法治的精神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在于对受损害的权利给予严格、完整的保护。
    第四,按照平均寿命灵活确认残疾辅助器具费可以避免受害人的后期风险。《解释》第三十二条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作出了规定,该条载明:“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此外,在适用平均寿命确认计赔年限的时候,还应该确认残疾者的返还义务。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引用法条:
    [1]《解释》第二十六条
    [2]《解释》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交通工伤伤害意外人身损害中伤残人员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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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