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
释义 |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目前受理申请的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提交文件。 外国公司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主要包括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还包括该外国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该外国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分支机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计划书、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于请求批准的议事记录以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 对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主管机关应当在的规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要依法审查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的条件。 4、领取营业执照。 经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应当持有关证件到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所属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我国设立的派出机构,它不是外国公司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单独登记注册的子公司法人。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进行独立核算,它与其总公司在财务上合为一体,其经营收入与业务、开支核算纳入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由总公司委派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为负责人,而不实行独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不使用与其总公司相区别的独立的名称。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恨内做出予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1、申请文件符合审批机关报送文件的要求; 2、已经明确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3、分支机构最低经营资金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数额; 4、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符合我国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5、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1、目的或业务违背中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 2、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资源的; 3、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限制外国人居住或营业范围限制外国人经营的; 4、申请批准应报明的事项中有虚伪情形韵; 5、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外国公司所属国家对我国公司不予认可的。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中国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原则上与东道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相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依法自开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井国公司分支机构要求变更名称、经营范围、代表人、经营期限、注册地址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的内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设立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流程,需要先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国家主管单位会依法进行审批,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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