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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立案而不立案应该怎样处理
释义
    一、应立案而不立案应该怎样处理
    应立案而不立案应该处理的情况如下:
    1.如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
    2.如属自诉案件或民事案件,可直接向具有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3.如属行政案件你可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案件立案了多久才能有结果
    刑事案件立案,一般在人民法院受理后二个月内有结果,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不能立案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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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