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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释义   一、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关联法规: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关联法规: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关联法规: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关联法规: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关联法规: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关联法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程序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各区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负责登记初审。
    收费标准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3元。
       三、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 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或《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他有关表格。
    2、 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及需要填报的有关表格,到户口所在的管理区加意见(注明计划生育情况),并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
    3、 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个人身份证及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4、 市内外镇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表格,填好后到原籍管理区及原籍工商分局(所)签署意见。
    5、市外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
    6、从受理日起(即交表日起),按《条例》规定在三十天内,力争在十天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将原因向申请人说明。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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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