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一楼也要交电梯费?一文带你看明白! |
释义 | 群众说法 “谁受益,谁付费。家住在一层的人,根本用不到电梯,也就是说不是电梯运行的受益者,为什么要与楼上的业主们同样支付电梯费呢?物业公司应该对一楼住户的电梯费免除或者给予优惠。” “住一楼不交的话,住二楼的又不乐意了,二楼也可以不用电梯,是不是也能不交”。 “电梯是公共设施,一层业主有义务分担费用”。 对此法院有说法:不用电梯也要交费 “我住一楼,从不坐电梯,交哪门子电梯费?”北京的徐女士认准这理,拒绝给物业公司交电梯费,物业费则一分不欠。2012年,她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北京鸿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她交纳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以及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的电梯费,共计7300余元,及逾期滞纳金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物业公司要求交费的理由是,徐女士入住时,与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78元/建筑平方米/月,其中电梯费的收费标准为0.8元/建筑平方米/月,未按期交纳物业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金3‰。 “电梯对一楼业主纯属无用设施,凭什么要交电梯费?”徐女士在法庭上反驳。她认为,作为一层业主,进出家门用不着电梯,自己不是电梯受益人。当初和物业公司签《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每年要交包含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但自己如果不签合同就拿不到钥匙,合同本身不具有合理性。 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在享受物业服务之后,应当交纳物业费。楼道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且双方已经就电梯费的负担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13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徐女士支付6800余元电梯费。 电梯属于共有部分,一楼应该交电梯费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 按照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摊。当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也应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电梯是楼内全部产权人的共用财产,各个城市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都会对电梯运行维修费用作出明确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楼内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共同承担的。因此,不管是住在楼上还是住在楼下,不管是否使用电梯,都需要承担电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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