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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诉抗辩权的使用限制有哪些规定
释义
    一、先诉抗辩权的使用限制有哪些规定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范围如下: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分为预先抛弃和事后抛弃。
    二、先诉抗辩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先诉抗辩权的法律属性是防御性与与阻却性、独立性与专属性四个属性。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这也可以从两方面观察:一是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二是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独立存在,所以,先诉抗辩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三、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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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