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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封开县林业局行政许可公示
释义
    一、行政许可项目:林地征占用审核或审批
    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㈡条件: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㈢程序(流程):
    1、建设单位(即用地单位)向县林业局林政股提出征用占用林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
    2、林政股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组织人员对申请征占用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征用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恢复措施;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3、临时占用除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发证;征用林地、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临时占用除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及以上的,报局主管领导加具审核意见后,逐级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5、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项目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㈣期限:20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后上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㈤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征占林地单位或个人的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或万分之一地形图);
    7、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汇款凭据;
    8、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明。
    二、行政许可项目: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㈡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㈢程序(流程):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局林政股提交具备经营加工条件的有关文件、证明和申请表等材料。
    2、林政股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加具审查意见报局领导班子审核或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3、县林业局根据申请经营销售木材及其半成品和年加工木材能力情况进行审核或审批。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下的,经局领导班子批准后由林政股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上的,经局领导班子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逐级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对审核不同意或不批准的在申请表中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㈣期限:20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后上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㈤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书、申请表;
    2、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3、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储存场所租赁或使用证明;
    4、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木材检验人员资格证或聘请木材检验人员合同书;
    6、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
    三、行政许可项目:林木采伐许可
    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㈡条件: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㈢程序(流程):
    1、由林木所有者向当地林业站提交林木采伐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2、林业站对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权属不清或不符合采伐条件的退回给申请者,并在申请表中注明理由;对权属清楚、材料齐全的,由林业站与林主、采伐承包者一同到实地现场勾绘万分之一界线范围图。
    3、林政股对林业站报送的林木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相关内容进行整理、汇总表列;由营林、山纠部门对申请采伐林木是否生态公益林、是否存在山林纠纷、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完成上年度迹地更新等情况进行审查,报县林业局林木采伐审批会审小组。
    4、县林业局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组织林木采伐审批会审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批具体的采伐安排方案。
    5、经县局林木采伐审批会审小组同意安排采伐的申请,由申请采伐者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林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伐区设计,填写调查设计图表文件、迹地更新作业设计文件;未获得安排采伐的申请,在申请表中注明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6、林政股对林木采伐申请者提交的采伐申请表、伐区设计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符合采伐条件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发给采伐许可证。
    ㈣期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㈤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林木采伐申请表,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真实;
    2、新版林木权属凭证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包括林权证中的证号页、申请采伐范围的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页和四至范围图页共3页;
    3、申请采伐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必须提供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户主)签名同意采伐的书面材料;
    4、林木权属发生流转的,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林木承包或流转合同书;
    5、申请采伐的单位或采伐责任人上年度有采伐的,应提交由营林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伐区迹地更新验收证明;
    6、个人承包采伐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林业技术人员作出的伐区设计图表文件;属一般用材林皆伐的,还应当提交迹地造林设计和落实更新措施的文件。
    四、行政许可项目:木材运输许可
    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㈡条件:除运输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运输的木材外,需要运输木材的单位或个人。
    ㈢程序(流程):
    1、申请人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报交县林业局林政股。
    2、办证人员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木材运输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㈣期限:即收即办,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
    ㈤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木材检验码单;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行政许可事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2]2672号。
    ㈡条件:
    1、具有与种子生产或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资金、设施;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具有种子专业的生产、检验、保管技术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㈢程序(流程):书面申请 — 填写提交申请表 — 主管部门查看场地、设施 — 审批
    ㈣期限:
    1、报上级审批时,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2、本单位审批时,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㈤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六、行政许可项目:林木植物检疫
    ㈠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㈡条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
    ㈢程序(流程):
    1、调运前,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森防站提出检疫书面申请,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提交调入地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2、对申请人能同时出示由森检机构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的,专职检疫员可凭此直接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对申请人未能出示由森检机构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森防站根据报检单分析疫情,明确检疫要求,根据本县森林病虫害普查资料,分析判断报检的货物是否应进行现场抽检,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并通知报检人。
    3、对照《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进行现场检疫。
    4、经现场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害的,由县森防站的专职检疫员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害的,县森防站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受检单位(个人)按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5、经县森防站检验,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对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除害处理或目前尚无办法除害处理的,不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㈣期限:该项目核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㈤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产地及调入地等。
    七、行政许可项目:野外用火许可
    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㈡条件:
    1、经上级批准;
    2、开足够10米宽度以上防火线;
    3、组织好足够人力看守;
    4、准备好打火工具;
    5、有用火责任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
    6、三级风以下天气(不含三级);
    7、四级以下火险天气(不含四级)。
    ㈢数量:有数量限制
    ㈣程序(流程):
    1、用火单位或个人填写申请表申请;
    2、报当地林业站,现场踏查签名盖章;
    3、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
    ㈤期限:
    1、500亩以上,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500亩以下,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㈥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山上用火申请表》:1、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2、用火地点;3、四至;4、防火线总长度、宽度;5、点火人、带队人、参加人数;6、用火理由、用火时间;7、经纬度;8、护林员现场踏查;9、村委会或林场意见;10、镇踏查人员意见;11、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国有林场意见;1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意见。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书(样本)
    封开县林业局:
    我(单位)现向封开县林业局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2、
    3、
    4、
    5、
    6、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贵局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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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