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莲都区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工作规范 |
释义 | 一、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狩猎地点在省划定的猎区范围之内; 2、遵守国家、省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3、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等科学研究,具备一定的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的技术; 4、猎捕的种类在狩猎的县(市、区)内分布广,数量较多;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狩猎申请书》; 2、持枪证、身份证复印件;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资源林政科受理、审核→法制科审查→分管局长审批→发证 (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六)收费标准: 根据林护字[1992]72号,省林业、财政、物价联合文件林计[1999]94号浙财综[1999]46号浙价费[1999]158号文件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有资金保障; 2、有足够的饲料来源; 3、有驯养繁殖的技术和固定的技术人员; 4、有合法的野生动物种源或来源; 5、有关部门与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申请书》;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等情况; 4、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种源来源证明; 6、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资源林政科受理、审核→法制科审查→分管局长审批→发证 (五)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根据林护字[1992]72号,省林业、财政、物价联合文件林计[1999]94号浙财综[1999]46号浙价费[1999]158号,林计[1999]301号,林资[1999]132号文件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适宜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有合法的来源; 3、具备相应的资金、管理人员和技术; 4、不超过年度限额指标。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等; 4、注册资金证明; 5、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必需的设备和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资源林政科受理、审核→法制科审查→分管局长审批→发证 (五)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根据林护字[1992]72号,省林业、财政、物价联合文件林计[1999]94号浙财综[1999]46号浙价费[1999]158号,林计[1999]301号,林资[1999]132号文件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出县运输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有合法来源证明(经批准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 2、不超过经营利用核准的数量; 3、符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限制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流通的规定。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申请单; 2、《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3、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资源林政科受理、审核→林业窗口发证(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国家用关规定执行) (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根据省林业、财政、物价联合文件林计[1999]94号浙财综[1999]46号浙价费[1999]158号,林计[1999]301号,林资[1999]132号文件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三十、三十二、三十三条; 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4、浙林资函[2004]196号。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不超过森林采伐限额; 2、有山林权属证书且权属无争议; 3、有能力完成采伐迹地更新。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表》或《申请书》; 2、申请采伐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5、个人应提交山场四至无纠纷证明; 6、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发提交与采伐林木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订立的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1、属于林业站发证范围的,林业站受理、审查、发证; 2、属于区林业局审批的,资源林政科受理、审核→法制科审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发证 (五)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六)收费标准 按木材基价收取育林基金9%、更改资金6%(省林业、财政、物价联合文件林计[1999]47号、浙财综[1999]31号、浙价费[1999]92号、浙价费[1996]29号)。2008年起暂缓收费。 六、木材运输证许可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不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2、木材数量与合法来源证明的数量一致; 3、具有检疫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核准证》副本; 2、木材运输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林业窗口受理、审查→林业窗口发证 (五)承诺期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 2、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3、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4、具有合法来源的木材;需利用本地资源的,本地具有可供利用(合法采伐)的资源; 5、禁止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限制利用天然阔叶林生产人造板。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登记材料。 4、经营加工场所照片,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等; 5、经营加工生产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注册资金证明。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林业窗口受理→资源林政科审查→林业窗口发证 (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有关部门立项文件(采矿项目应取得采矿许可证); 2、林地权属清楚,已达成用地协议; 3、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5、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项目批准文件(大中型项目:可研批复或初设批复;小型项目:项目批复或选址和用地规模批复;采矿项目应取得采矿许可证); 4、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5、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主管部门2名以上查验人员签名并加盖林地审核专用章,并附使用林地现场示意图); 8、按规定标准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资源林政科受理、审核—法制科审查—分管局长审批—发证; (五)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73号文件规定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2至10元/ M2(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可加倍收费)。 九、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繁殖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根、茎、苗、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殖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县通讯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仓储设施; 5、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有恒温干燥箱、人工气候箱、天平、扦样器等种子检验最基本的仪器设备;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检验仪器设备; 6、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等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 5、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6、生产林木种子的树种(品种)名称; 7、有种子生产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推广站受理、审核→法制科审查→分管局长审批→林业窗口发证 (五)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根据浙价费[2001]459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收取工本费10元/套。 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法规对企业注册资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3、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有恒温干燥箱、人工气候箱、天平、扦样器等种子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经营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3、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5、注册资金证明; 6、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推广站受理、审核→法制科审查→分管局长审批→发证 (五)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根据浙价费[2001]459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收取工本费10元/套。 十一、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核发的审查(委托事项)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不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2、木材数量与合法来源证明的数量一致; 3、具有检疫证明。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核准证》副本; 2、木材运输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林业窗口受理、审查→林业窗口发证 (五)承诺期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 2、扑火人员到位并准备好扑火工具; 3、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和三级风以下天气用火。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生产用火申请书》; 2、防火隔离带、扑火准备情况说明; 3、气象部门出具的用火当天气象预报。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区防火办受理、审核→法制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批→防火办发证 (五)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营利性防沙治沙治理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章第26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从事防沙治沙工作的物质条件和技术力量; 2、治理项目有各级相关部门立项; 3、治理项目涉及的林地权属清楚,已达成用地协议。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治理土地权属合法证明和治理协议; 4、防沙治沙项目的治理方案; 5、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资源林政科受理、审核→法制科审查→分管局长审批→发证 (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林业生产占用林地许可的审查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必须是占用本单位经营范围的林地; 2、必须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林地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主管部门2名以上查验人员签名并加盖林地审核专用章,并附使用林地现场示意图)。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资源林政处受理、审核→法制科审查→分管局长审批→发证 (五)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莲都区森林植物检疫站行政许可公示 一、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八条; 2、《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九、十条; 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确认未发现检疫对象; 2、核实报检单,未发现检疫对象。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植物检疫申报单; 2、产地检疫合格证; 3、身份证。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林业(森林植物检疫站)窗口受理、审查→检疫→窗口发证 (五)承诺期限 即办(现场检疫检验不能够确定,需室内检疫检验的,按法定时限办理)。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联合文件[92]浙价费联56号[1992]财农139号林计[1992]115号收取植物检疫费。 二、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确认未发现检疫对象。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地点、品种、数量等情况说明; 3、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森林植物检疫站受理、检疫、发证 (五)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联合文件[92]浙价费联56号[1992]财农139号林计[1992]115号收取植物检疫费。 注:以上许可项目是莲都区林业局(包括森防站)直接审批的,长期征占用林地,名木古树枯死木采伐,省重点保护及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项目,是莲都区林业局审核,上级林业部门审批,这些许可事项请与局资源林政科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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