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欺诈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合同欺诈如何认定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反映在行为人要约或承诺过程中。要约邀请中的故意,不属于合同欺诈行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即要约或承诺表示的意思是虚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虚假信息予以更正。 3、相对人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的认识。 4、相对人在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行为人订立、履行合同。 5、行为人因欺诈成就合同获取了非法的、不正当的或若不实施欺诈不可实现的利益。 ![]() 二、合同欺诈有哪些特性 (一)隐蔽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如标的、价格、标准、功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真实信息的隐蔽性,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直到欺诈行为败露。这种对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并不是因为相对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扼意而为。 (二)干忧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把要约或承诺的错误条件反映到相对人大脑中,使相对人在规避合同风险和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作出与自己本来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错误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为人的干扰而成为“意思他治”。 (三)破坏性。 ①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隐蔽性,使合同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使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 ②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都要遵循等价交易法则,不得尔虞我诈,强取豪夺”; ③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通过欺诈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 ④破坏了社会信用。欺诈行为败露后,人们对“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将时时处于怀疑、恐惧之中。 (四)非法性。“欺诈行为都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应受禁止的非法行为。” 三、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 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欺诈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构成欺诈故意,不仅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错误意思表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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