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谁 |
释义 |
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谁 1、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 汇编作品是在谁指导下,并以其名义汇编、出版的,谁就是汇编人。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如资料室、编委。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汇编人的较为常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汇编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意味着整个汇编作品的出版、翻印、翻译、销售等等,必须取得汇编人的许可。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是将巳有作品选择、编排、合成,因此,汇编时必须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汇编在汇编作品中的单独作品.有许多是已发表的作品。汇编者将其收入、汇编,是对作品的再次使用。著作权人在作品首次刊登时未附带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汇编者就可认为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 3、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汇编作品是各个作品可分地集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一部新作品,其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其中可以独立存在、单独使用的原作品,其著作权由该作品的作者享有。原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作者有权决定作品的其他使用方式或途径,汇编人在汇编活动中除对原作进行有限的文字性修改或删减外,一般无权对原作作实质性修改。 二、汇编权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区别 汇编权,是著作权人就自己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增删、选择、组合、汇集编排的权利。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两者都属于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损害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 三、汇编作品的特点 1、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在版权法上,有关汇编的英文词有两个:一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所使用的"collection";二是世界贸易组织中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所使用的"compilation"。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这两个词并无实质差别。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中国著作权立法习惯上使用"编辑"代替"汇编",因而中国大陆地区原《著作权法》称这类作品为"编辑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则称之为"编辑著作"。在现代汉语中,编辑更常指出版方面的业务工作,如编辑加工(edit)、责任编辑(editor),因而为避免歧义,中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1] 正式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2、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3、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1996年12月20日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则采用了与TRIPS协议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来描述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看,汇编作品中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汇编作品的阅读方式都无关紧要。汇编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应具有独创性。 以上就是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谁的相关内容,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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