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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释义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及其他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从文字表述来看,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不同的只是行为方式而已,即侵犯著作权罪中规定的行为方式是“复制发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规定的行为方式是“销售”。
    从实践中的大多数案件看,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间存在共同犯罪关系,行为人进行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单纯实施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而不发行销售,并不能实现行为人营利的目的,只有将这些侵权复制品推向社会进行销售,才能实现其获利目的。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人为降低犯罪成本或规避风险,一般会寻找“合作者”销售以实现营利目的,无形之中把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割裂为两种行为,而分裂后行为都不完全符合原本的犯罪构成,因风险被分担更加容易实现犯罪的行为,却不受刑罚处罚显然不合理,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立法者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单独定罪,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分别实施犯罪的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同时也解决了在侦查时只有部分行为犯罪证据而不能立案侦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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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0: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