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度危险物有哪些 |
释义 | 一、高度危险物有哪些 高度危险物有如下几种: 1.易爆物质是指固体或者液体物质或者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 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2.易燃物质包括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1)易燃液体是指在 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C,或者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者是 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 (2)易燃固体包括: ①易燃烧或者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②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 ③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 3.剧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者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者严重受伤或者健康损害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为急性 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 二、高度危险物侵权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以外,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均不能免除责任。法律网提醒,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仅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物质极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占有、使用人必须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三、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担责? 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由管理人和所有人担责。根据《民法典》第1241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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