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
释义 | 所谓法律上的竞合,也称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王利明教授在《违约责任论》一书中举了一案例:甲交付的电视机有严重瑕疵;乙购买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万元;并且遭受了精神损失,电视机本身的价值是1万元;乙遭受了1万元的财产损失。这样乙的损失有两种,一是电视机本身的价值损失1万元;此种损失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只能根据合同责任要求赠偿。二是因电视机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1万元;以及乙遭受的精神损失,此种损失属于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应当由侵权法提供补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面对如上案例,当事人仅能选择一种请求权进行主张,但这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作出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那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为什么会产生呢?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原因有许多,但多存在着共通之处,首先二者都是由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所引起的,而且该行为所引起的两种责任是相互联系的。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的原因有: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受到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统称为违约性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所导致的损害。第二,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合同受到损害,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统称为侵权性违约。例如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物品,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特征 第一,竞合责任必须是由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此行为既要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要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得两个民事责任能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第二,竞合责任必须是由同一民事主体所引起。所引起的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承担两种责任的竞合的主体是同一人,享有两种责任竞合的主体也是同一人。第三,对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对责任人进行请求。当事人仅能以一种请求权主张责任,但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若同时满足受害人的双重请示权,将损害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若受害人在两种责任中只选其一,还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区别 第一,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侵权责任一般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违约责任多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采取过错责任的除外。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违约方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进行举证。第二,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因为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违约行为,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只有在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方才能免责。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仅包括了财产方面,还包括非财产方面,例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同时,侵权责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违约责任不能主张的。除了法定免责外,侵权人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第三,适应范围。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双方有合同关系,所以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侵权责任则不同,侵权责任的产生不需要以合同关系为前提,侵权责任可以在两个完全无关系的两个人之间产生,一方当事人违反了相应的义务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侵权责任的适应范围较之违约责任较为宽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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