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
释义 |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判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是对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判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使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论案件的繁简程度,均不得使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是解决涉及各类民事权益纠纷的诉讼。在这些案件中,有不少是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有的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有的属于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案件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程序也应有所不同,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适应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下而设立的一种与普通程序并立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审理的程序简便,简易程序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比普通程序少3个月。人民法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允许双方当事人辩论,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起反诉、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不能因程序简化,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用简易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使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必须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因此,简易程序不是预备性的程序,也不是阶段性的程序,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对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需要改革的建议,笔者认为应对简易程序进行如下改革: 一、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详细的规定,使之更加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在划分简易与普通案件标准时,应适当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以价额作为一般的划分标准。同时,再明确列举一些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案件。此外,应增加赋予当事人以合意的方式选择程序的权利,以避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清所带来的副作用。 二、法院立案受理后,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找到被告,无论被告是在工作场所、住所,还是在茶楼、餐馆等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三、随着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当事人更可以通过网络实现邮寄诉讼材料和银行转帐的工作。当事人遇到纠纷时,可以将纠纷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方式邮寄到法院,法院的接待处收到材料后,将案件登记费的发票邮寄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所需的费用打入法院的银行帐户,诉讼程序即开始启动。如果超过期限未向法院交付费用,法院则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不受理案件的结果。 四、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为了方便异地的当事人诉讼,法院可以利用网络视屏进行审理案件。 五、矫正简易程序的选择方式。不必拘泥于必须在立案时确定适用程序,而应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六、规定已经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应完善一定的审批手续。 七、对简易程序各个诉讼环节有必要进一步简化,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例如: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就不必受“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的限制,可以当即开庭。 八、对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进行二审、再审时,也应由独任审判员来进行审判,这样更加合理地节约审判资源,方便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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