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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医鉴定外伤程序
释义   一、法医鉴定外伤程序
    (一)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二)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三)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二、法医鉴定办理时限
    (一)轻微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二)轻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涉及功能性损伤如视力、听力减退、肢体活动障碍等,须于一个月后视功能恢复情况而定;
    (三)重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出,涉及容貌毁损、肢体残废和听觉、视觉丧失等,须于损伤恢复达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后3-4月)后视功能恢复情况而定;
    (四)伤残程度鉴定须待病情稳定,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
       三、法医鉴定受理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所有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的损伤程度鉴定;
    (二)公安机关内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委托的涉及人身伤害的其它鉴定;
    (三)法医检验无明显外伤或因时间较长原损伤已消失者,法医鉴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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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