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自带货物报关期限 |
释义 | 一、外商自带货物报关期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 二、进口货物的查验 进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口是否合法。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报关应当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保证金审批表及其随附单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二)申请担保的货物名称、数量、货值、申请理由,运输工具号码、申报日期; (三)保证金的数额、期限; (四)保证事项和担保范围; (五)担保责任; (六)担保人、被担保人存款账号或其开户银行账号; (七)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担保人应当在海关保证金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相关法律依据: 《海关法》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外商自带货物报关期限的相关内容。按照我国海关的管理规定,凡是货物进出口都要提前进行检疫,办理好相应的报关手续,外商自带货物的报关期限大约在十四天左右。如果您对外商自带货物保管期限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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