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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若事先未约定担保形式,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释义
    导读: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事先未约定担保形式,保证人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下面法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生活场景
    2011年10月5日,宋先生向崔先生借款10万元,为了让崔先生放心,宋先生还把大家都认识的郝先生、付先生都找来为他作担保。宋先生和崔先生约定:借款月利率为6%,利息当月给付。同年12月24日,郝先生、付先生又为宋先生担保,向崔先生借款6万元,约定:利率为5%,利息当月给付。
    一年之后,崔先生多次催宋先生还钱,宋先生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诿。崔先生失去了等待的耐心,便将宋先生、郝先生、付先生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欠款16万元,并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满至今的利息。
    在庭审中,郝先生、付先生辩称,他们是为宋先生担保的,钱不是他们借的,他们属于一般担保,应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智慧
    本案涉及的是担保的形式问题。郝先生和付先生表示他们的担保属于一般担保,但是法院经调查发现,他们担保的时候并没有和债权人崔先生以及债务人宋先生约定担保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在未约定担保形式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未约定担保期限和债务期限时,债权人是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的。
    崔先生提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宋先生在判决生效后的15天内,偿还崔先生的借款1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郝先生、付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
    1)给别人作担保是常有的事,但是必须小心谨慎,量力而行,否则将会遭遇郝先生、付先生的尴尬和无奈。
    2)在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担保形式下,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找担保人偿还债务,还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清偿债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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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