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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交车伤害案件谁担责
释义   一、公交车伤害案件谁担责
    1、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
    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2、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承运义务,因其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存有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负责赔偿。
    3、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里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4、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公交公司不担责。
    例如,有人突然横穿马路,而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则司机突然刹车的行为,只要无措施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5、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实践中,也不乏乘客在公交车乘车过程中被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案例。例如,在车上被盗窃、性侵或被他人殴打伤害等情形。此种情形下,因乘客所受伤害并非系由承运人的行为所导致,亦非承运人的过错所引起,公交公司对于第三方的刑事犯罪行为,是无法预知、不可预料的,原则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乘坐公交车受到伤害的索赔依据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因此,乘车被摔伤要索赔的关键是,消费者要提供是承运人过失致摔伤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乘车凭证、其他乘客证言、司机出具的事情经过、医生诊断书、入院证明、病历、收费票据、药品明细以及护理费、伤者营养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交车伤害案件谁担责的相关内容。公交车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根据事故发生的不同原因而不同。同时当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时,应该及时保留公交车导致受伤的证据,包括乘车凭证,医院病历等,并可要求公交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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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