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执行董事权力浅析 |
释义 | 一、非执行董事权力浅析 非执行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契约关系的董事。包括不参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通常是向公司投资的银行家、律师或其他能够为公司经营提供建议或服务并因此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部董事具有两大职权,即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控制权。外部董事通过行使职权,对公司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促进和完善公司战略决策;控制和监督公司管理层;改进企业管理,增加股东财富;制衡及放置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二、监事和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吗 监事和执行董事不可以兼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是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监事与董事是平行的,监事的职责之一就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因此,从监事的职责看,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不能兼任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三、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是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网提醒,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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