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上险了,保险公司却不赔。 半个月后,小吴将2004年度的保险费2万元及第二年度续保的保证金5000元交给了**工贸,**工贸出具了收款收据。之后,**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限自2004年9月11日0时起至2005年9月11日0时止。投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2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玻璃破碎、座位险14万元,自燃损失险14万元。 郭-良和**公司在出险后,多次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说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拒绝赔付。 法院判了,检察院提出抗诉。 保险公司却认为,由于**公司和**工贸不交纳保险费用,所以已用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公司、**工贸解除了保险合同,**公司的货车再发生交通意外,与保险公司不发生任何关系,拒绝赔偿。 上诉期内,保险公司并没有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检察院却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检察院抗诉理由为**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保险单和保险公司留存的投保单记载的被保险人分别为**公司和**工贸,此处存在矛盾;其次,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中没有该争议车辆的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已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再审:保险公司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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