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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保价物品丢失 快递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释义
    
    法律网网友提问:2014 年12月,我在韩国旅游时,帮同学代买了两套护肤品,价值6000元。随后,我在网上查询了一家邮寄费用便宜的某快递公司进行了快递。在填写快递单的时 候,是由快递员代我填写的,并没有选填保价物品项,没想到的是,两套护肤品在投递运送过程中丢失。我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费用,但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没有保价物品的最高额赔偿500元。请问,我能否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网律师回答:快递公司制作的快递运单是快递公司与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即也是一种格式合同,承运人只有选择订或不订,没有权利去修改相关的条款。快递运单中的不保价快递物品丢失最高只赔偿500元的条款显然是属于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实践中,快递公司在快递运单中对选填保价物品项既没有采用明显大于其他条款的字迹凸显出来,快递员也不向承运人主动告知其情况,甚至有些都是快递员代签,该行为违背了公平原则所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能证明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承运人对快递寄件物品丢失可以请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保价是当前快递行业中惯用的一种加收费用的邮递业务,用于寄送较为贵重的物品、有价证券等,如有遗失,快递邮政部门将按照保价的金额进行赔偿。当前邮局快递部门收取的保价费是保价金额的1%。对于未进行保价的物品,一旦快递公司遗失,寄送人只能获得邮费3至5倍的赔偿。
    不少寄送人认为,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系格式条款,其中对于保价的规定应属无效。那么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应该属于无效呢?首先,该条款内容具有选择性,属于消费者自由选择的范畴,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其次,一般寄送人所支付的快递费与贵重物品的损失金额呈不对称性,该限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对于重要物品进行保价、收取较之一般物品更贵的邮寄服务费用,符合行业惯例,也符合等价有偿、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进行保价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属于有效。
    此外,作为寄送人还应切记需要在快递单的物品栏中准确填写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一旦快递公司遗失包裹,需要对方赔偿的时候,此时的快递单是证明自身损失最为有力的证据之一。如果未填写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快递公司则有可能以无证据证明寄送货物的名称数量为由拒绝赔偿。
    还有,寄送快递的时候,不要贪图一时便捷,而对快递单背面的条款不予阅读,否则一旦签字,就意味着委托人认可并已知晓该条款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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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