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理解不可撤销合同 |
释义 | 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不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合同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合同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通则对此款作了解释,说明如下,可作为参考: 1、合同中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对于合同中规定的承诺期限,通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合同,则可以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承诺期限不足以显示合同的不可撤销性,则可以推断该合同并不是不可撤销的。通则并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2、有理由认为合同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这种情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者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第三方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设备、负担费用等等。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者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者知悉的行为。 以上就是怎么理解不可撤销合同的相关内容,不可撤销合同理论上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合同在签订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合同的因素。不可撤销合同在签订以后就会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大家在合同方面遇到什么问题纠纷,欢迎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大家解决问题。 引用法条: [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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