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侨离婚案件应该在何地法院提出申请 |
释义 | 一、华侨离婚案件应该在何地法院提出申请 华侨离婚案件应该在国内一方住所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的审理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涉外诉讼离婚需要三到六个月长时间。有特殊情形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上报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涉外离婚诉讼的材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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