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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撤销权 期限最重要
释义
    案件情况:2009年5月9日,丁某向某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商品标签上注明为“天然钻石”,但买回后第二天,丁某便得知该天然钻石其实是人造钻石。于是,丁某前去与店家交涉,要求退换,可店家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一直未予退换。2010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首饰店存在故意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买卖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 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问题。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和处分,如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反之,则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限于具有可撤销原因的合同,可撤销原因主要包括: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公民或集体利益。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知,合同撤销权只能由受害一方当事人享有。三、合同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四、合同撤销权必须由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除斥期间,即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在本案中,首饰店以人造钻石冒充天然钻石,显然存在欺诈的故意,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丁某依法享有合同的撤销权。但丁某自 2009年5月10日便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他应当在2009年5月10日至2010年5月9日的这一年期间内向法院起诉并行使撤销权,而丁某直在2010 年12月才主张撤销全,已经超过法定1年的除斥期间,一旦店家以撤销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丁某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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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