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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营合同纠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释义   一、联营合同纠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
    1、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保底条款无效的问题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联营合同纠纷的管辖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在处理联营合同纠纷问题是要注意合同的主体资格、地域管辖、保底条款的有效期限等问题,否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联营合同纠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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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2: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