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居间合同代签 |
释义 | 房屋居间合同代签 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售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居间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关于房屋买卖 第一条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 目前是否已出租:□是□否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 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其他 房屋状况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型:;楼层 其他情况 1.1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现金或贷款支付 如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一方办理贷款手续; 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 3.2资金监管服务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双方自愿选择该项服务,并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双方自愿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暂存于指定的银行监管帐户中,并按本合同及《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 尽管上述款项存于指定帐户,但甲乙双方同意: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实际支付。 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不选择资金监管服务,但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税、费的承担 4.1甲乙双方保证,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各自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4.2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五条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5.1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于**年**月**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2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证、契证等)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3双方同意,甲方于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5.4双方在房屋交接前,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采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时转移至乙方。 5.5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协助双方办理上述物业交接事宜,并由双方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3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二部分关于居间服务 第十条丙方责任 9.1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 9.2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10.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双方独立、自愿做出的决定。 10.2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元,由***方承担。 10.3该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二条特别声明 11.1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交易不成功或买卖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11.2如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达成协议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丙方有权将暂存在指定帐户中的款项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还或支付。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代理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 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房屋合同的相关知识,我们也知道房子对我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事情,那么在房子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是十分严肃的大事。那么在这里我也建议大家在购房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无论是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还是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应的,代表着双方有意愿买卖房屋。但是只有在签订购房合同,才是真正的完成房屋的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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