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股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
释义 |
一、婚前股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财产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财产。 但就股票而言,这其中会存在技术操作等问题,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应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由另一方进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么原股票价值属于婚前财产,而增值部分中因为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 ![]() 二、离婚时擅自转让股权的情形有哪些 配偶一方擅自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在涉及股东权的案件中最为常见,占离婚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类型案例的半数以上。尤其特别指出的是,案件涉及的股权往往需要另案处理,并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因此,另一方往往是需要对股权部分另行诉讼,在商事审判庭中维权。 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配偶一方单方持股并转让股权 根据法院的司法实践,法院对待这个问题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有些法院认为:只要配偶转让股权,完全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不论受让人的主体身份如何,都是有效的。至于转让股权的价格,则只须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商定即可。在股权转让的效力上,法院也认为,股权是不同于一般权利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只有股东才能享有,股权转让不应该受到限制,也不受《民法典》婚姻编调整。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配偶一方转让股权,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有效。但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无效,法院在审查其主张是否符合《民法典》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后,若认为另一方主张成立,即可认定合同无效。在法律适用上,应酌情综合《民法典》合同编、婚姻编与《公司法》的相互适用。 2、配偶双方持股,但一方擅自将股权转让 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主张分割双方名下的股权,法院一般不考虑双方的夫妻身份而是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处理双方的股权,所以该股权依照《公司法》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三、婚前股票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般来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婚前股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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