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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释义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手续:
    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关系产生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正如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
       法律依据: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为了适应一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如何办理收养手续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收养登记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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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