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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8年横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
释义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它有什么类型和表现,具体有何案例,下面由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横向垄断协议类型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典型的竞争方式,它为世界各国所禁止,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价格垄断。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这是一种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商品的供应数量减少,必然导致市场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它是指经营者之间分割地域、客户或者商品市场的行为。这种画地为牢的行为限制了经营者之间正常的自由竞争。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买新技术、新设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经营者之间的限制开发协议是破坏竞争,阻碍一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行为。
    5、联合抵制交易。它也称集体拒绝交易,即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的竞争对手、供货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其目的是排斥了其他竞争对手,维护了自身垄断地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二、现实案例
    PVC横向垄断协议案
    2017年9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称,18家聚氯乙烯树脂(“PVC”)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被依法查处。涉案企业被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2%的罚款,共计4.57亿元。该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国内企业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也是2017年度最大的反垄断罚单。根据发改委的调查,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涉案企业以所谓“西北氯碱联合体”的名义先后召开了6次会议,交流市场行情、讨论产量销量,并通过相关微信群达成了多达13次价格垄断协议,联手推高了PVC的价格。其中,作为“秘书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分别牵头组织了6次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通过微信群多次主动提议涨价,在案件中起主导作用。其它16家涉案企业参加了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在微信群中响应、支持上述两家牵头单位发出的涨价提议。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所有涉案企业均实施了达成的垄断协议。
    上文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了横向垄断协议的相关内容,相信对您有所帮助。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到法律网,我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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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