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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释义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中,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另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因为其存在的基础消失了;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债务加速到期);如果对方构成了违约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求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带来的,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解答。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也承担不安抗辩权义务。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应当将中止合同及重新履行的条件告知对方,这样可以防止合同解除的情况发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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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9: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