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须知事项 |
释义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须知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营者亲自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营业执照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正本的交回副本,遗失副本的交回正本); 四、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五、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以租赁的房屋(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经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的复印件(原件持有方署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以自有房产(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六、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八、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提交新经营者的一寸免冠近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非广州市户口的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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