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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笔记鉴定被告拒绝能做吗
释义 一、笔记鉴定被告拒绝能做吗
    笔迹鉴定被告方无权拒绝,原告申请字迹鉴定,被告拒绝配合,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对于原告申请的有关字迹(笔迹)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是该笔迹是否是由被告书写而成,而被告拒绝配合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依法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二、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鉴定的原因是什么
    1、客观因素。
    司法实践中,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主要是针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鉴定书。在重新鉴定申请被依法准许后,被鉴定人往往会以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人员资质合格,该鉴定结论客观有据为由予以抗辩,并拒绝进行重新鉴定。
    2、心理因素。
    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其中自行委托鉴定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出于各方压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虑,有些鉴定结构做出的司法鉴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
    在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出于人的本性,当事人往往会出现害怕重新鉴定改变原先鉴定结论的心理,因此,他们以没有时间等各种原因搪塞,拒不配合进行重新鉴定。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客观上被鉴定人摆脱了“心理负担”。
    3、立法因素。
    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能滥用,为此,《证据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以及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准许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鉴定的鉴定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并且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员,即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人,必须由相关的司法鉴定这个证,否则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效力,并且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必须按照固定格式,否则视为效力有瑕疵。
     三、拒绝笔迹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拒绝笔迹鉴定,一般是笔迹不适合案件的进一步,或者对案件的发展没有帮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笔记鉴定被告拒绝能做吗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主要是针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鉴定书。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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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