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最新司法解释 |
释义 |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x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取证 信用卡诈骗罪要注意收取以下证据: (一)银行的报案材料; (二)犯罪嫌疑人的信用卡申领资料; (三)犯罪嫌疑人的信用卡交易明细; (四)银行的催收记录; (五)付款凭证等。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设立的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取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 根据我国>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能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也可以分为两情况,即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我们主要说一下犯罪型恶意透支. 犯罪型的恶意透支就是>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在于,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并经发卡行催收3个月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恶意透支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就构成犯罪.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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