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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牛辞职信VS最奇葩辞退通知:谁会笑到最后?
释义
    最牛辞职信:“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4月15日上午10时许,作家冯唐通过微博上传了一张加上标点符号仅有12个字的辞职信:“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一时间,这封超短的辞职信刷爆网络。转发的佩服辞职者的勇气,点赞的感叹自愧不如辞职者的果敢。
    在围观这封被称为“最具情怀”辞职信的同时,面对调侃之后的严肃生活,行走于职场江湖,还真离不开“辞职”这个现实的命题。
    辞职需要理由吗?辞职不需要理由吗?
    辞职显然是对现有工作状态和用人单位的失望和不满。辞职也显然是对未来生活的更更多、更高向往。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这个规定我们似乎可以读出立法者的潜台词: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是否需要得到用人单位批准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从理论上,只要提前向单位提出辞职,并非以用人单位批准作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
    不过,尽管如此,也并非意味着,劳动者辞职可以无拘无束地“任性”提出。比如:
    ——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曾专门出资为其进行过专项培训,双方以此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如提出辞职,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培训费损失;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者即使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奇葩辞退通知:“世界那么大,你去看看吧”
    与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拥有相对大的自由度不同,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从原因、程序等方面均作了严格的限定。也就是说,除了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劳动者的,不仅要有明确的事由,充分的法律依据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据,其提出辞退的程序还应符合法律要求。否则,该辞退决定很可能就会因违反法律而被司法机关撤销。
    “世界那么大,你去看看吧”——撇开戏谑的成分不谈,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辞退通知。该通知如果基于劳动者提出的“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回应,显然就是一个批准辞职的回复;如果在劳动者没有任何辞职意向的情况下,单方给劳动者发一个通知,告诉他/她“世界那么大,你去看看吧”,显然只能是一个建议,而并非一个辞退决定。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单方辞退劳动者的辞退通知或决定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 “最无情的辞退决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自身具有严重过错,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最无奈的辞退决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因劳动者一方或用人单位自身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或状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最无助的辞退决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集体性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无论是辞职也好还是辞退也好,虽然在职场中或者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过程中,都不过是正常的人员流动。想想“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等古话,也就都可以释然了。只不过,在追求和谐、崇尚法治的现代社会,职场来去之间,不妨一切尊崇以和为贵,劳动者提出辞职可以饱含情怀,公司辞退员工也可以富有人情味。这世界,岂不因此增添更多一分美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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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