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动员工的岗位 |
释义 |
一、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动员工的岗位 企业依法享有一定程度的用人自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条款,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确定下来的,任何一方都无权随意变动。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变动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其实质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用人单位除因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以及第40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二、案例分析 案件回放: 最近王小姐所就职的公司陷入裁员风波,公司在周末用快递的形式给被裁员工发出“强制转岗通知书”。通知书在周一下午被送到被裁员工家,员工本人却在公司上班,但通知书上指明需要员工“在周一9:00到新岗位报到”。王小姐对此很苦恼,她想请问如果签收这份通知书是否就表示自己已经同意转岗了?如果拒收退回,是否可以在今后的裁决中表示自己没有收到公司的转岗通知呢?遇到这样的情况,这快递是该收还是不该收呢? 小编看着怎么就像是,企业明着是调整岗位,暗地里确是把员工逼得自己受不了了,然后辞职走人,这样一来,企业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接着我们听听律师的说法。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由单位单方面变更?这不是一个容易说清楚的问题。有些人说,劳动合同既然约定了,那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是,所有的变更都需要协商一致,带来的结果是,劳动者只能往好的岗位调整。遇见少数工作能力差、工作不适合的员工,因为不可能协商一致,单位只好忍气吞声得用。 有些人说,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自己的调整。这种看法的问题在于,如果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得调整工作岗位,那就不用担心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但凡看哪个员工不顺眼,就调整岗位让他去扫地,然后把人逼走。 可见,上述两种看法都过于极端。立法者是明智的,他们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调整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调整是不合法的。全中国的岗位太多了,无法归纳出一个简单明了的规则。所以,模糊性的原则是现在通用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充分合理性”。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动员工的岗位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单方面调动员工的岗位的,如果想要调动员工的岗位,用人单位需要和劳动者积极进行协商,需要双方统同意才可以进行调动,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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