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条件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条件是怎样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条件如下: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 1.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 三、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是: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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